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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颁布时间:1989-12-31
1989年12月31日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 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 税的经济凭证。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 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 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 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 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额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 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 税贴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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