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印花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94号
颁布时间:2000-05-29
2000年5月29日 国税函[20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对其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 为了支持石化 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 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 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