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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8号
颁布时间:1989-02-27
1989年2月27日 国税地字[1989]18号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 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 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 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 务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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