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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311号
颁布时间:1992-09-03
1992年9月3日 国税函发[1992]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不少地区询问,工商各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部分能否结转下年使用。 对此,财政部在1979年(79)财税字第7号《关于检发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文 件的通知》的附件《财政部副部长忻元锡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发言》中 已明确过:“过去按地方税收入提取的百分之五作为代征手续费的规定继续有效,结 余的部分,可以作为征收费用的补充”。所以,工商各税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年终结余 部分,可以全部结转下年,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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