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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盐务干部查获私盐案件提奖问题的简复
(82)财税计字第017号
颁布时间:1982-04-24
1982年4月24日 (82)财税计字第017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2)闽税盐字第136号报告收悉。按照《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盐务干部缉获的私盐案件,其罚没收入,除扣交应纳税款外,应当全 部作为缉私费用,不提取奖金。请按此规定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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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退休的税务干部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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