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鞍山市税警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80号
颁布时间:1998-05-08
1998年5月8日 国税函[1998]28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就你省鞍山市成立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意见: 一、鞍山市自行成立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既超越了现行税务、司 法管理体制,也不符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 通字[1997]59号)精神,税务机关不得派员参加该机构的任何活动,也不得与其进行 业务联系。 二、鞍山市税务机关向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移送案件的做法是错误 的,必须纠正。税务机关在征管稽查中如发现具有涉税犯罪嫌疑的,除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进行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行政处罚外,还应依照公通字[1997]59号文件规 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不得移送其他机关或机构。 三、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具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 得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不得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征收税款、加 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等处理决定,不得以设立税款过渡账户或其他任何形式滞留、截 留和提留税款,不得办理上述款项缴库事宜。 请将上述意见迅速转达鞍山市人民政府和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并尽 快把具体落实情况报告总局。 (1)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