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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税发[1998]69号
颁布时间:1998-05-17
1998年5月17日 国税发[199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4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 知》(国税发[1997]61号),统一组织和部署199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在各级税务机关 的共同努力下,检查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据对各地上报情况的统计,这次检查查出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符的涉税文件 552份,其中税务机关内部文件86份,地方党政部门文件466份。各地违反税收制度减 少税收收入36611.1万元,其中包税、变相包税减少税收6635.3万元,擅自减税、 免税17840万元,改变税率、税基减少税收12135.8万元。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收 入混入地方金库12709.9万元。违反规定擅批缓税涉及税收金额62294.3万元。 通过检查,各地对这些违规文件进行了认真整改。税务机关内部的86份违规文件 在检查过程中已经纠正67份;地方党政部门的466份违规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做工 作,纠正283份。对包税、擅自减免税收以及改变税率税基而减少的税收共补征入库 16550万元;调回因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金库税收9409.3万元。 为表彰先进,督促后进,进一步做好今后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根 据各地的检查情况,从检查工作的组织、查出违规文件和违反税收制度金额数、查出 问题的整改等方面进行了考评。有14个地区国家税务局和16个地区地方税务局被评为 199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先进单位,他们是: 山东省、江西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 重庆市、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江苏省、福建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 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 地方税务局。 对上述199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先进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给予通报表扬。 税收执法检查是我们加强上下监督,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我们带好税 收队伍,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希望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不断总结 经验,建立和健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切实促进依法治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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