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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1]151号
颁布时间:2001-02-16
2001年2月16日 国税函[20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管理,自1999年开始总局建立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 收入统计表》月报制度,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工作及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的总体 情况提供了保障。根据目前全国稽查工作的现状,为了减轻各地报送税务稽查报表的 工作量,总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改《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 月报为季报。现将季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填表说明》的要求填 列,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原国税函[1998]731号 文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 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仍按总局《税务稽 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发[1994]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 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规定报送。 各地要重视报表工作,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总局将不定期对报表的上报情况和 质量进行通报。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略)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填表说明(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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