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计函[2000]30号
颁布时间:2000-12-30
2000年12月30日 国税计函[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税函[2000]010号《关于修改〈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要求,2001年将进一步扩大重点企业监控范围,为了帮助各地税务 机关确定本地的重点监控企业,现将1999年税收收入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名单印 发你们。请各地在确定2001年监控范围时参考这一企业名单,并根据各地自己掌 握的2000年的税情况予以补充。各地上报总局的重点监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应 少于这一名单的户数。 各地应严格按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2001年重点监控企业的范 围,并及早做好相应的布置工作,确保按时上报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 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略)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