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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税字[1995]83号
颁布时间:1995-08-04
1995年8月4日 财税字[1995]83号 华夏银行: 你行华银函[1995]001号《关于申请在财政部单独立户的函》收悉。经 研究,现就你行在财政部单独立户及纳税地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行从1995年起在财政部单独立户。你行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 办理在财政部立户手续。 二、你行须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各分支机构在财务上要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你行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纳税人,用“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 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你行分支行营业税采取就地纳税的办法,所缴营业税入地方金库;总行的营 业税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所缴营业税入中央金库。 五、你行应按时向财政部报送信贷收支月报、财务收支季报和年度会计核算报表, 委报内容及要求,请按财政部财商字[1995]49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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