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53号
颁布时间:1995-08-16
1995年8月16日 国税函发[1995]453号 接地矿部《关于申请减免税收的函》(地函[1995]89号),要求国家对 其所属的地勘单位在税收上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 经研究,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问题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 期。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应认真做 好地勘单位恢复征税的各项征管工作。 二、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1)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上报6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的紧急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