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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64号
颁布时间:1995-10-21
1995年10月21日 国税函发[1995]56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数额认定标推的请示》(甬国税流[1995]331号)收悉。 关于你局查实××区水暖器材厂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3份,虚开进项税额 278865.34元,但尚未全部实现抵扣,其偷税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我们意见,纳税人非法取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经记入"应交税金"作进项税额,构成了"在账簿 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因此,××区水暖器材厂的偷税额应以其 非法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并已记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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