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通知
国经贸[1997]84号
颁布时间:1997-02-27
国经贸[199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委、局)、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 为加强丝类商品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阅[1996]198号《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 第二次会议纪要》决定,从l997年3月1日起,将丝类包括蚕茧、桑(柞)蚕丝商品的出 口报关口岸集中为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大连八个口岸。具 体由吴淞海关、上海虹桥机场海关、浦东海关、宝山海关、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 白云机场海关、黄埔海关、皇岗海关、笋岗海关、成都海关、重庆海关、青岛海关、 天津新港海关、大连新港海关、大窑湾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请各地认真执行,并积极配合,规范茧丝绸商品出口秩序,共同打击该类商品的 走私活动。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监管司关于下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通知 .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