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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办联[1991]309号
颁布时间:1991-03-08
1991年3月8日 国检办联[1991]309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有海 关,各外贸总公司: 国务院发给农业部、国家商检局的《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 理体制的通知》(国函[1991]7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贸易性动 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于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具有重 要意义。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检局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加强对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 疫,既把关,又服务,促进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口。要进一步完善检测手段,保证检 验、检疫质量。要继续坚持在生产过程中参与检验、检疫的做法,减少环节,一次接 受报验,检验、检疫一次完成,以保证外贸生产、经营单位出口动物产品的及时出运、 结汇。 二、各地经贸委(厅、局)和各外贸总公司要继续支持、配合商检部门做好 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工作,并协调好有关事宜。当前,要及时通知所属各外贸 单位出口动物产品检疫继续向商检部门报验,避免错报、漏报等问题的发生。 三、各地海关在监管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口过程中,仍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 单证验放。 附:《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商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计论通过,并将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工行。该法第三条 确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认为, 从长远看,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为宜,但这需要有一 个过程。因此,国务院决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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