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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一货[1991]21号
颁布时间:1991-03-08
1991年3月8日 监一货[1991]21号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濒管办”)来 函,反映有的海关在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手续时,将该办签发的允许出口证 明书正本留存海关,有的海关允许出口证明书上所列野生物种及其产品分若干次分 批出口,最后的由海关在证明书正本上予以注销。上述两种做法都是不符合《频危野 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允许出口证明书正本 用于国外通关,应随货物一同出口。据此,对“涉管办”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 贸易公约》附录物种签发的“允许进口/出口/再出口证明书”(正本为黄颜色纸, 表格为中英文两种文字,用于国外通关;刷本为白颜色纸,用于国内报关)海关凭证 明书副本验放货物和留关备查。 二、每批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时均应备有单独的允许出口证明。证明书一次 有效,严格实行一票货一个证明。 一九九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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