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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89]539号
颁布时间:1989-10-17
1989年10月17日 财文字[1989]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 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 警总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8]安字30号和总政治部[1988] 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下同) 荣誉金的发放和调整生活待遇所需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荣誉金,总政治部[1988]2号文件中规定, 由所在地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所属单位发给。考虑到这些军队离休干部已移 交地方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他们的荣誉金,从1989年1月起,改由地方民政部门发 给,所需经费按干部经费供应渠道,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专款解决。现根据 军队和武警部队1988年底移交地方,并授予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人数,拨给你厅 (局)1989年度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经费××万元,其中××市××万元。 二、今后中央军委和总部关于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的文件(包括总部二级 部下发的有关规定),抄送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在下达经费时,将有关 文件转发各地,地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委不再另行发文。 三、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所需经费,当年(以发文时间为 准)由军费开支。当年移交的军队离休干部,由原部队将剩余月份的经费一次发给本 人;以往移交的,由安置地的军分区(卫戌区、警备区)一次拨给有关地方民政部门 ,并逐级单独编制决算上报总后勤部。从调整待遇的第二年起,军队离休干部经费已 列入地方包干基数的,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没有划进地方包干基数的,仍暂由中央 财政专项拨给。 附件:军队移交地方的离休干部1989年荣誉金经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1988年年底 经费数 说 明 累计移交人数 合计 20972 533 1.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荣获 北京市 147 29 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人每月 天津市 539 14 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 河省 873 22 者,每人每月25元,荣获胜 山西省 832 21 利功勋荣誉章者,每人每月20 内蒙古自治区 467 12 元,按1988年12月底授勋 辽宁省 2282 58 25353名离休干部测算,荣誉 其中:沈阳市 435 11 金平均每人每月21元。 大连市 776 20 2.北京、河北、江苏、安徽、 吉林省 426 11 湖南1986年以前(含1986) 黑龙江省 396 10 的人员经费己划入地方基数, 其中:哈尔滨市 148 4 按规定,这部分人员(五省共 上海市 648 16 4370人)授勋经费由地方解 江苏省 659 17 决。 浙江省 950 24 3.山东省经费中含军队落实政 其中:宁波市 224 6 策干部11人的经费3万元。 安徽省 86 2 福建省 578 15 其中:厦门市 148 4 江西省 399 9 山东省 3861 100 其中:青岛市 710 18 续表 地区 1988年年底 经费数 说明 累计移交人数 河南省 湖北省 其中:武汉市 湖南省 广东省 其中:广州市 深圳市 海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92 992 531 245 728 378 15 57 226 28 25 14 6 18 10 1 1 6 四川省 其中:重庆市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994 178 268 850 25 5 7 21 0 陕西省 其中:西安市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585 534 289 29 69 165 22 14 7 1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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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民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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