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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2005]22号
颁布时间:2005-04-20
2005年4月20日 财办农[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 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财政支农资金的有效性,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 合作组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做好200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或稍加推动就能具有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民合作社章程。 (二)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 供农业专业服务。 (三)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四)有不少于50户合作社员的规模,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对社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标准化生产。 (三)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而利用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 (四)开展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服务活动。 (五)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等。 (七)农民自己组织、管理的用水者协会。 三、具体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等有关要 求,认真组织200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要按照有 关政策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进行认真评审,严格审查项目单位 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填列《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 准文本》(以下简称“《文本》”,按修改后的新标准文本格式填列),其中《文本》 中的“项目评审论证表”必须要有评审结论和专家签字,排序后于6月10日前报送 财政部农业司。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苏、安 徽、四川、内蒙古等13个粮食主产省(区)每省(区)限报20个项目,其他每省 (区、市)限报15个项目。原则上以前年度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三)中央财政将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的评审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 核情况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的分配政策,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 (四)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 金使用管理,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资金报账制管理;同时监督项目单位对合作组织 成员公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用途。 (五)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注意追踪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财政部。 (六)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需将2003年、2004年中央财政支持 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和单个项目情况)的书 面材料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否则,中央财政对2005年的申报项目不予审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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