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企、事业管理
>
正文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
财农字[2000]1号
颁布时间:2000-01-08
2000年1月8日 财农字[2000]1号 为了加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的管理,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及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扶贫贷款及贴息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 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 98年底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二、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 2000年1月1日起,所有扶贫贷款均实行优惠贷款利率3%,该利率与商业 银行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之间的差额由财政贴息,康复扶贫贷款贴息由中央 与省级财政各贴一半,其余扶贫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 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 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 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四、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 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 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 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 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 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3)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经费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