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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
(94)财农字第4号
颁布时间:1994-01-08
1994年1月8日 (94)财农字第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位列市 财政局: 最近,国务院农口各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不断来函,提出在国家 对企业统一实行所得税制度后,应考虑国有农口企业从事种养业效益低,特别是近几 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财务挂帐增加,经济困难加剧的情况,继续给予财务优惠政策。 经研究,同意在“八五”后两年对中央的国有农口企业(包括农垦、农牧、水产、 华侨、水利、气象、劳改劳教及森工企业)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91)财农字 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利润上交或亏损补贴的规定执行。属于地 方的国有农口企业是否执行原来规定,要由地方政府决定,中央财政不负责弥补因执 行原来办法而减少的地方收入。 特此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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