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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商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9]692号
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计办价格[1999]692号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检收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费[1999]1号)收悉。经研究,现 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计价格[1994]794 号)第八条规定:"商检机构应根据不同的检验方式向申请人收取检验费。属商检机构 自验的,收取全额检验费;属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收取二 分之一的检验费;属商检机构审核换证(单)的,收取四分之一的检验费。"其中,由 企业检验员与商检机构一起检验的属共验,商检机构收取二分之一检验费;由企业检 验员独立完成检验结果,经商检机构审核认可换证(单)的,商检机构只能收取四分之 一的检验费。 二、关于收取"最低费额"检验费问题。当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包括组织 检验)所收取的二分之一检验费标准低于"最低费额"时,应按"最低费额"收费,且只 能由商检机构收取一次,其他参检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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