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业交通企业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纠正常州市有关部门征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
财工字[1994]35号
颁布时间:1994-01-25
1994年1月25日 财工字[1994]35号 江苏省财政厅: 据反映,你省常州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在颁发的《关于征收常州市区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常劳培[1993]164号)中规定.该市企业职工教育 经费提取比例由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2.5%,并从中集中o.5%交由 市和县(市)政府。对此.我们意见: 1.根据企业财务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该项经费计提标准由中央财政制定,地方 政府及有关部门无权规定提取比例。因此,常州市有关部门擅自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比 例的做法不妥。 2.按照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可以由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单独培训或联合培训。因此,常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向企业 征集“职业技术教育专项基金”的做法也不妥。 请你们按照以上意见,对常州市的做法予以纠正。 (2)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统配煤矿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实行财产巨灾保险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