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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统配煤矿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92)财工字第380号
颁布时间:1992-08-11
1992年8月11日 (92)财工字第380号 能源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37号文件的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统 配煤矿吨煤提价10元,并将以前价外征收的维简费、综采设备更新基金等专项基金, 全部并入价内。现将有关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01号文件的精神,对今年七月一日煤炭吨 煤提价10元所增加的收入,不再从提价10元中拿出2元作为建设基金,全部纳入 企业盈亏核算,用于弥补煤矿的政策性亏损。 二、考虑到国务院国发[1992]37号文件已明确放开指导性和定向煤炭价 格,今后煤炭企业超产加价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将会大幅度提高,决定从一九 九三年起统配煤矿实现的超产加价收入要全部纳入盈亏核算,不再转入专用基金。 三、对原价外征收的每吨1元煤炭开发基金并入价内后,同意按原标准在价内单 列,并按实际征收额转入开发基金,煤炭开发基金的管理仍按财政部(91)财工字 第505号文件执行。 四、对原价外征收的维简费并入价内后,其收入要全部纳入企业的销售收入核算, 同时,再按吨煤应提取的维简费标准,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各地区统配煤矿列入成本 的维简费标准如下: 1.吨煤提取标准6元的地区: 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甘肃、新疆、云南。 2.吨煤提取标准6.20元的地区; 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包括:内蒙古东部、黑龙江、吉林、辽宁)。 3.吨煤提取标准7元的地区: 内蒙古西部三局一矿。 4.吨煤提取标准8元的地区: 贵州、四川、陕西、湖南、江西、重庆、北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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