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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你局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94]财工字第60号
颁布时间:1994-02-26
1994年2月26日 [94]财工字第60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你局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你局直属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中国非金属矿 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 口公司、中国无机非金属材料科技实业公司等统一按33%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 润暂予免交。 二、你局建材经财发[1994]46号文“关于将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所 属十二个预算外企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函”收悉,经研究、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 将中国非金属矿长春物资公司、荆门物资公司、湛江物资公司、成都物资公司、苏州 市物资公司,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大连公司、丹东公司、深圳进出口公司、海南进出口 公司,中非矿业集团北京物资公司,中国非金属矿总公司烟台综合加工厂,北京天工 非金属材料公司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所得税率统一按33%交纳。年终决算由中国非 金属矿总公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上述企业纳入中央预算后,烟台加工厂、北京天工非金属材料公司执行工业企业 财会会计制度,其他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各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应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四、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请按国家统一规定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 及有关支出,合理确定纳税扣除项目。同时取消税前利润归还借款等政策。 五、财政部[92]财工字第543号、[93]财工字第396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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