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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你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94]财工字第48号
颁布时间:1994-02-19
1994年2月19日 [94]财工字第48号 国内贸易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你部所属物资企业 (名单附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领上交33%的所得税, 税后利润暂予免交,财政部(93)财工字第309号《关于调整国内贸易部直属物 资企业所得税后上交利润比例的通知》、(93)财工字第302号《关于对中国建 设物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93)财工字第351号 《关于对国内贸易部四户直属物资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92)财工字 第563号《关于对物资部五户公司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实行统一 所得税率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解交 中央金库。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杜绝财政收入的流失,你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成立 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投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联营企业请迅速清理,并将清理的企业 名单以及经济性质、所在地的情况一并上报我部,以便尽快明确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 附件:国内贸易部所属物资企业名单(海南省) 1.海南中基物资公司 2.中国机电设备海口公司 3.海南瑞龙实业开发公司 4.南方(海南)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5.中国汽车贸易海南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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