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业交通企业管理 > 正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

交通部令第3号颁布时间:1995-08-25

     1995年8月25日 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 第 一 条 为了保证海上船舶、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防止沿海水域环境污染,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 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船检条例》及本规定实施 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以下简称外国籍钻 井船、移动式平台)的各项检验工作由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船 舶检验机构)实施。 外国籍钻井船,指悬挂外国国旗,具有单体或多体结构的船型或驳船型排水船体, 在漂浮状态下从事钻井作业的船舶。 外国籍移动式平台,指悬挂外国国旗,为勘探或开发海床下的资源,从事钻井、 开发作业或为此服务的移动式海上结构物。 第 三 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应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入级证书和根据本规定取得 的《检验合格证书》。 法定证书,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 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必须具备的安全证书、防污染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 起重设备证书等。 第 四 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在开始作业之日10天以前,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 托的代理人应向就近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作业前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 证书》后,方可进行作业。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作业期限超过一年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 的代理人应在《检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期限到期之日10天以前,向就近的船 舶检验机构申请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署后,《检验合格证书》继续 有效。 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检验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根据作业时间或法定证书、入级证书的有效期确定。 第 五 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经营人申请作业前检验和作业期间的定期 检验,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法定证书、入级证书复印件。 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外国籍钻井船或移动式平台的名称、呼号、登记港、船级, 进入中国沿海水域或到达作业位置的日期、作业期限,申请人名称、地址、传真、电 话以及拟安排检验的时间、地点。 第 六 条 申请人应事先做好交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为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 供海上交通工具等。 第 七 条 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检局公布的《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以下简称《安全规 则》)所确定的检验项目,进行作业前检验或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申请人应根据检验项目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 八 条 船舶检验机构发现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技术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则》并 确认不能颁发《检验合格证书》时,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申请人作出必要的 改进,满足船舶检验机构要求的,按本规定第五条重新申请相应的检验。 第 九 条 对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经作业前检验合格的,由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 签发《检验合格证书》;经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合格的,由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 在原《检验合格证书》上签注。 第 十 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出现下列情况,《检验合格证书》失效,其所有人、 经营人或代理人应按本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重新申请作业前检验: (一)法定证书和入级证书过期的; (二)发生影响法定证书和入级证书效力的重大事故的。 第十一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离开中国沿海水域后,《检验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在中国沿海水域进行拖带航行,应按照《船检条例》 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对未持有《检验合格证书》或持失效的《检验合格证书》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 移动式平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