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业交通企业管理
>
正文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
国函[1996]69号
颁布时间:1996-08-21
1996年8月21日 国函[1996]69号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机械部、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 口办公室: 国务院同意《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由你们联合发布, 并具体组织实施。 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1996年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机 械工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布 为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 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活动,保障汽车、摩托车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 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起机散件)、车 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三、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依据各 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件。 四、对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经检验,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国家指 定的经销执法部门没收车辆的单位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销非法 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购买汽车、摩托车,应当从国家指定的经销单位购入。 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拼(组)装车辆及销货款。情节严重的, 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 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六、对利用国产汽车、摩托车总成、零部件非法拼(组)车辆的行为,将另行规 定处理办法。 七、对违反本通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下达1998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