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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国字[1998]439号
颁布时间:1998-06-24
1998年6月24日 财国字[1998]43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 知》(国发明电[1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加强企业改制中 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维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企 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程序和行为。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 1994]40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配 合,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着重从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评估和股权设 置等环节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 给个人,维护国家权益和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 1. 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各级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过程,认真做好 改制前的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产权界 定。认真做好资产报废、资金挂帐、资产损失的审批工作。 2. 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的资产重组、股 权设置、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用企业资产安置职工等方案的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和假破产、真逃债。 3. 对于拟改制的集体企业,凡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必须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工作,并将结 果抄送同级债权金融机构。已按要求完成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其重估结果在两 年内有效。 三、 加强资产评估和评估机构管理,严格执行评估操作规范 国务院《通知》强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承担国有资 产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认真确认,并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防止国有资产被人为低估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为此,重申和提出如下要求: 1. 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令第91号)的规定,严格资产评估的行业管理,把好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评估的立项、 确认关。坚决抵制突击评估、不评估或对资产评估不正当干预的行为,保证评估执业 的独立、客观、公正性。 2.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的规定, 委托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对包括土地使用 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报批管理制度。 3.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认真执行评估 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资产评估报告必须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 机构负责人的签字,签字人要对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对评估机构的执 业情况开展经营性的执法检查活动。针对一些地市县企业改制任务重但评估力量薄弱 的问题,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助,有计划地组织评估人员上岗培训, 也可直接跨区域组织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改制评估。 5. 对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其《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 36号)的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和评估机构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有资 产理重大损失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 加强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强化产权变动监管力度 国务院《通知》强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必须按照国务院第19 2号令规定,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要提供 有关金融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对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 作: 1.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前的产权归属必须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登记表 (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2.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的规定,办理产权变动手续。企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必须提供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和资产评估确认批复,否则不予登记。 3. 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催促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及时办理产权变动 登记手续。对未办产权登记的,要促其及时补办;对拒不进行产权登记或提供虚假文 件骗取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造成 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并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承时掌握企业改制动态,定期向同级政府和 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尤其对国有中小企业成批 改制的,要及时报告。 五、 各地在贯彻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过程中,要将好的做法和经验及存在的 问题,及时向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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