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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89]84号
颁布时间:1989-11-27
1989年11月27日 财预字[198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 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在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管理的通知》和我部(89)财综字第94号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 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收入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现决定 20%为取得收入的城市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 48%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暂不参与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 确定),32%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也按照 这个比例进行分配。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 中增设第242款"国有土地 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一个"款"级科目,"款"下增设三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国有土 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中央预算)"、第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 预算)"、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固定)"。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归入本"款"各"项"级科目反映。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五类"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第 278款"城市土 地开发建设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本科目反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城 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 以前有关预算科目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三、缴库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入库时需同时填开两张缴款书, 即地方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填一张缴款书,并分"项"级科目填写两栏,中央 预算收入填一张缴款书。两张缴款书的数额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核对一致。国库收款时 要认真核查,对不符合比例的,应拒绝受理。 请各地按以上规定,抓紧征收、缴库工作,年终中央财政进行检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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