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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西兰贸易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72号
颁布时间:2000-07-28
2000年7月28日 国税函[2000]572号 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新西兰贸易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粤国税发[2000]002号),内称:新西兰贸易发展协会在广州设 立代表处的业务范围是,协助发展及推广新西兰与中国之间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传 递市场信息,促进新中两国企业的贸易发展,不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关于该机构的征 免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新西兰 贸易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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