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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但约定缴纳押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录入时间:2016-04-25

  问: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但约定缴纳押金,且押金在企业不再续租时退还。这种情况应由实际使用方还是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企业情况其无租使用缴纳的押金在合同终止后退还,并未改变无租使用的性质。

  因此,应由实际使用的企业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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