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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使用拆迁补偿款买房是否免征契税?

录入时间:2016-04-22

  问:母亲的房子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存款证实书》上受益人为母亲。因母亲年迈买房时无法办理贷款,由女儿使用该拆迁补偿款买房并办理贷款,可否免征契税?

  答: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关于“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契〔2004〕23号)的规定,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补偿资金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对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明确记载的,并且以实名制作了《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的拆迁补偿受益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时,也可以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

  因此,《存款证实书》上的拆迁补偿受益人是母亲,由女儿重新购房的,不得享受契税免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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