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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6-03-22
2015年11月,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位于A地块36 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向乙公司投资。经资产评估机构评定,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土地作价1 200万元,股权比例占70%.该土地于2012年12月购入,入账价值380万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预计使用年限50年。至2015年12月,按直线法摊销金额22.80万元,账面净值=380-22.80=357.20(万元)。转让土地所得金额=1 200-357.20=842.80(万元)。土地权属变更及股权变更登记将在2015年12月办理完毕。
甲公司应收丙公司债权2 857.50万元。因丙公司经营管理不善,2014年9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破产管理人审议并报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破产债权为2 857.50万元,其中2015年1月和6月分别收到破产财产350万元 和150万元。甲公司与破产管理人、法律顾问讨论后认为,丙公司大约在2016年上半年终结破产程序,且无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实际发生坏账损失金额=2 857.50-(350+150)=2 357.50(万元)。
税务筹划方案一
对上述事项,甲公司提出税务处理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文件。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依据文件规定,甲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确认所得额=842.80÷5=168.56(万元)。预计2015年及未来4年,应税所得额剔除土地转让所得后为50万元。2015年应确认所得额=168.56+50=218.56(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额=218.56×25%=54.64(万元)。
2016年取得丙公司破产终结文书,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当年税前扣除。2016年应税所得额=218.56-2 357.50=-2 138.94(万元),形成亏损。2017-2019年累计所得额=-2 138.94+(168.56+50)×3=-1 483.26(万元),不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2015-2019年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54.64(万元)。
税务筹划方案二
甲公司委托税务师分析拟定的税务处理方案是否有优化空间。
税务师审核相关材料后,对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方案提出疑问:1、转让财产所得与确认资产损失不在同一年度的税务处理合适吗?2、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是否按5年期限确认?
税务师与财务经理在沟通中了解到,甲公司以土地对乙公司投资,形成实际控制,土地权属变更和股权登记手续时间可以调整。坏账损失证据在2016年取得是确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对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其中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作为2016年度税前扣除的法定外部证据。
在与财务经理达成共识后,税务师提出如下税务筹划方案。
甲公司将土地投资的权属变更及股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在2016年1月,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在2016年一次性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性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公告仍然有效。坏账损失也应在2016年1月进行会计处理,并在2016年汇缴期间以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甲公司一次性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从时间、金额上,与确认坏账损失时间、金额相配比,这样的税务处理比较合适。
具体计算过程。201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0(万元 )。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50+842.80-2 357.50=-1 464.70(万元 )。2017-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 464.70+50×3=-1 314.70(万元)。2015-2019年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2.50(万元 )。
两种方案比较
税务师提出的筹划方案,与甲公司拟定的方案比较,节约税款支出金额=54.64-12.50=42.14(万元 )。
甲公司采纳了税务师的税务筹划方案。
4月1日起申报次数要简并了,注意这些税收风险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公告》在方便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梳理了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后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供读者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
实行按季申报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销售额以季度为期间进行汇总,在申报表上无法体现出按月为单位的销售额,容易使得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销售总额超标,产生未按期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税收风险。而现行关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500万元。
税务机关要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采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及开票数据,汇总连续期内的销售收入总额,准确筛选超标税户的信息。此外,要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挖掘系统外数据价值,全方位获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及时做好一般纳税人登记预警。
虚开发票造成税款流失
现阶段,仍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发票开具和申报缴税的时间差,集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逃避纳税义务并造成税款流失。在实行按季申报后,发票开具和申报缴税的时间差进一步扩大,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的管理难度逐渐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发票虚开金额越大,法律惩处越严厉。
对此,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各项功能,化解虚开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一是要借助全要素采集版块,将企业开票的品名与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相关性分析,避免不法企业开具“阴阳票”。二是通过升级版系统实时上传的功能,对企业的开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企业开票上的“异动”。三是挖掘新系统的信息分析处理潜力,建立发票分析比对指标体系,提高发票风险管控效能。此外,在强调信息化防控税收风险的同时,要重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普及虚开发票的严重法律后果,提高整体税收遵从度。
一般纳税人申报期限未变
由于本次简并申报缴税次数范围不包括一般纳税人,所以在《公告》施行以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注意申报期限的变化,避免产生逾期未申报的税收风险。而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税期限变更的情况,税务机关也可采取如下措施帮助纳税人降低风险:一是办税大厅服务人员可在一般纳税人登记环节做好告知工作,制作专门的注意事项告知书,介绍申报缴税期限变更、金税设备使用等纳税人资格变更后需要注意的事项。二是丰富办税实名制内涵,采集企业办税员的姓名、身份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向临近征期时尚未申报缴税的企业办税员发送提示短信,避免因疏漏产生的逾期未申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