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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平台一体化 开启出口免税新模式

录入时间:2016-03-16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9号公告的发布,仿佛给这寒冷的冬日带来丝丝暖意,因为公告明确了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免税并按照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方式录入。此种方式不仅解决了传统出口贸易方式下管理不到位、商户定位难的现状,还开拓了市场采购货物出口贸易的新模式。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中规定,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简称经营户)自营出口或者以委托方式委托区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简称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同时,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税总函〔2013〕547号)全文废止。
  一个平台,激活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新模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应使用统一的管理系统平台,按照不同的贸易方式分别录入,一是以自营方式出口的,由市场经营户在与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二是以委托方式出口的,由市场经营户在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者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自行录入。主要包括: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并形成交易清单。
  两类申报,免征市场采购货物出口贸易新方式
  案例1:自营出口
  如:义乌国际小商品城市场经营户甲,2015年12月19日,与美国M公司签约出口推广品牌文化的宣传商品,并按照合同规定于2015年12月28日出口一批文具用品,已按照海关要求办理了通关手续。首先,经营户甲应于2015年12月19日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录入合同规定的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其次,甲商户应在2016年1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出口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及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项内进行免税申报。
  案例2:委托出口
  接上例,商户甲2015年12月19日,与美国M公司签约出口推广品牌文化的宣传商品,但由于商户甲经营规模小,没有建账能力,因此委托义乌国际小商品市场代理出口一批文具用品,货物于12月28日报关出口。首先,经营户甲将文具用品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乙时,由甲或者乙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录入合同规定的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其次,经营户甲应在出口前与义乌国际小商品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乙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由义乌国际小商品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乙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于2016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且由义乌国际小商品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乙凭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经营户甲申报免税。如果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经营户甲应于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乙,用于向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应注意的是,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理其市场经营户申报免税与传统代理出口货物申报免税在申报主体上有所不同,前者是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受托方)代理市场经营户(委托方)进行申报为主体,后者是受托方将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转给委托方,由委托方自行申报为主体。
  三点提示,注意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新事项
  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申报免税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三类税务风险。
  一是市场经营户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理。市场经营户未按上述文件规定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商品名称等相关内容、办理免税申报或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那么,市场经营户也就无法享受申报免税的权力。
  二是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未按文件规定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商品名称等相关内容,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可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那么,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不但要受到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处罚,而且也失去了享受申报免税的权力。
  三是不实行资料备查和备案单证管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出口货物,办理免税申报后,不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取消)、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备查资料。同时,也不需要提供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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