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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中“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录入时间:2015-12-18

  问: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为其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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