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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12-18
问:企业安置就业人员既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是否可以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五条规定,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