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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12-17
问:免征、减征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应包括在内。因此,市政建设配套费应按规定标准计算并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