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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怎么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9-04-13
【中华财税网2009/4/13信息】 问:我公司有5层办公楼,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我司只使用其中1层,另外1层给免税单位(海关)无偿使用,那么,该如何缴交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缴交?或是按原值扣除海关部分缴交?还是按我公司使用部分(原值的五分之一)缴交?
答: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
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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