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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楼房产税的计税房产原值如何核算
录入时间:2009-04-13
【中华财税网2009/4/13信息】 问:2009年2月1日,我公司新办公楼正式竣工交付使用,那么,新办公楼房产税的计税房产原值如何核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您公司在计算新办公楼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房屋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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