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发票存根联须保存五年
录入时间:2008-10-14
【中华财税网2008/10/14信息】 日前,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伟林电子有限公司的会计文小姐拿着一份《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西乡税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西乡税务分局违章处罚窗口缴了6000元罚款。
据西乡税务分局税务人员反映,像文小姐这样因不了解发票管理规定丢失发票存根联而受到处罚的纳税人不在少数。专家提醒广大纳税人,《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才可销毁。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篇:
出租的土地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一篇:
预收两年房租房产税应一次申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