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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停工期间机器设备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6-10-28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过程中,有些中介机构代理人员,对于制造业暂时性停工期间发生的生产机器设备折旧费用,要求客户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对此问题,笔者所在中介机构代理人员是这样处理的:制造业暂停生产期间生产部门的固定资产(含机器设备)折旧费用,凡是计入“制造费用”科目的,作为停工损失保留在在产品成本中的,不作纳税调整处理;凡是计入企业期间费用——管理费用中的,要作纳税调整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其法律依据是:
  一、会计规定: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财会[2013]17号)规定:“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暂停生产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属于停工损失范畴,应按规定计入企业制造费用,结转以后生产产品成本在销售实现期间税前扣除。如果作为管理费用计入期间费用结转本年利润,则必然影响当年企业所得税,所以,要进行纳税调整。不过,为客户利益着想,则建议企业作错账调整处理,即由“管理费用”科目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如此处理就无需纳税调整了。
  这样处理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便税法没有明确,也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处理了。
  二、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暂时性停产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属于不得扣除范围,因此可以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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