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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有新规
录入时间:2004-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4信息】 出口退税申报有新规 90天内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时可不再提供专用税票 6月8日上午,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出口货物 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天内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外贸企业可以在出口退税申报时 不再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俗称“专用税票”)。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出台的文件,在出口退(免)税申 报单证、时限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主要内容有: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取消专用税票。外贸企业从6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申报退 税时可不再提供专用税票,但对退还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管理的出口货物除外。 外贸企业需要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及时认证。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必须申报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 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 (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 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 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纸质单证齐全的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受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外汇未到期结汇的,也可 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 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自 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享受本条的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 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多次出现错误或 不准确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 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有关规定其他行为 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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