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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五、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特殊规定 (一)资料 1.迪凯绣品厂(无进出口经营权)2000年12月份委托某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服装1批, 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本月内销服装不含税收入70万元,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为20万元。请计算当月应纳(退)增值税额(服装退税率为17%)。 2.某工程承包公司因承接国外某项工程,将在国内采购的钢材1批运出境外,购 进钢材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试计算该公司 应退增值税额(钢材退税率为15%)。 3.某外贸公司当月从某纺织厂购进1批棉坯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销售额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并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该外 贸公司将这批棉布交给某服装厂加工成品服装。加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50万元(不 含税价),同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委托加工的 成品服装当月报关出口,取得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44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退增值 税额(服装退税率17%、纺织原料退税率15%)。 4.某外贸企业从农民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500吨,支付价款30万元,当月将该批 小麦对外出口,取得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37万元。问:该企业出口小麦是否可以享受 出口退税? 5.某外贸企业收购天然牛黄对外出口,问: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二)解答 1.税法规定,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限于 有进出口经营权),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 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主要是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性集团公司, 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等。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70×17%+80×17%-20=5.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80×17%=13.6(万元) 2.税法规定,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下列企业特准退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而由国内中标的企业; (5)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 (6)免税店,即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投资等项目的特定企业出口 货物,特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和规 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100×15%=15(万元) 3.税法规定,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应按原材料 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 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退税率+工缴费发票金额× 退税率 若原材料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并在进口环节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的, 计算退税时,则应扣除已减征税款。 该企业应退税额=300×15%+50×17%=45+8.5=53.5(万元) 4.税法规定,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 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用于对外出口,适用“出口免 税不退税”政策,所以,该企业从农民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再出口不得退还增值税。 5.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 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具体是指: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 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糖。纳税人出口上述税法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一律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对这些货物出口时不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因此,该企业出口天然牛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享受增值税退还。 解题指导: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必要介绍一下“出口退税承受人”。税 法规定直接享有出口货物退税税款的单位,出口货物退税的承受人就是出口货物的所 有者。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退税给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生产企业;外贸 企业自营出口的,由于出口货物归外贸企业所有,故退税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承受 人就是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的,因出口货物归委托方所有,出口退税承 受人就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内资生产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由出 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企业在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其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出口 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企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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