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何新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一、“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有何新规 定 (一)资料 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 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 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 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2.资料1中,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 (三)解答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 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计算 过程如下: 1.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 退税的金额) =300×17%-[85+5-2400×(17%-15%)] =51-42=9(万元) 2.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 退税的金额) =300×17%-[140+5-2400×(17%-15%)] =51-97=-46(万元) 由于当月月末留抵税额46万元,小于当月免抵退税额360万元(2400×15%),因 此当月应退税额为46万元。 解题指导: “免、抵、退”税政策调整后主要有下列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 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 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 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 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 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4)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