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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退税单证如何补办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某公司是新办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一般纳税 人,最近单位会计不慎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单等单证遗失,心情十分焦急, 问:是否有补救的办法,需要什么条件? 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 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 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311号)对出口企业遗失退税单证申请补办问题作了规定: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 单的,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持其他退税凭证及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 机关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将该报告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对审,确认该票货物未办理过出口退税、未办理过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以后,方能出具证明。出口企业持此证明报告向海关申请补办 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果遗失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外汇管理局凭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的证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 联补办证明。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 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 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 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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