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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让股权行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9-27
【中华财税网2008/9/27信息】 问:A公司股东甲拥有A公司股权的20%,出资方式为现金30万,无形资产20万。共计50万元。现有公司B欲收购甲所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即A公司股权的20%),请问个人甲需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五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甲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即B公司为扣缴义务人。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股权转让还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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