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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福利费补贴都免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8-11
【中华财税网2008/8/11信息】 近日,一位老会计在代扣代缴某企业全体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未将按月发放的福利补贴计算在内,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老会计很是纳闷,明明税法规定福利费是属于免税所得,为什么还要交税?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补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而下列福利费补贴不属于免税的范围: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单位内人人有份的福利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各种支出。因此,该单位所发“人人有份”的职工福利费补贴属于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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