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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6-23
【中华财税网2008/6/23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设立的拍卖企业。公司在办理拍卖个人各种财产业务中,会涉及客户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请问,我公司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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