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生育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11-09
问:我公司每月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休生育假时返还部分月份的生育津贴,该部分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根据上述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股东承担债务转让股权如何纳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