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
录入时间:2006-05-30
问:国有单位为个人发放的年金,年金分发到个人帐户,但个人没有支配权(一定年限以后个人可支配),由单位统一管理、经营,请问个人对于账户内的年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目前国务院财政部门并无专门针对年金征税的文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是指实际取得的所得,跟人对所得具有完全的支配权,而年金账户内的金额由单位统一经营管理,个人并不具有支配权,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要件,因此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来个人实际取得年金时,则可能产生纳税义务。
上一篇:
独资企业改为个体户可享再就业优惠吗
下一篇:
保险营销员业务成本不缴个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