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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改为个体户可享再就业优惠吗
录入时间:2006-05-30
某下岗职工,于1999年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开办了一家私营独资板材加工厂。最近,听说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请问:如果我将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6]39号)明确规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因此,其变更为个体经营后,也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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